住宿條款和條件
(適用範圍)
第 1 條
- 本飯店與賓客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應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盡事宜,依法令或一般慣例執行。應依下列內容。
- 當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和習俗的範圍內接受特別協議時,無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優先適用該特別協議。
(宿泊契約の申し込み)
第 2 條
- 希望申請本飯店住宿合約的客人必須向飯店提供以下資訊。
- 客人姓名
- 入住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原則上依附表1基本住宿費執行)
- 飯店決定的其他事項
- 如果客人在入住期間要求在前款第 2 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入住,飯店將視為在提出請求時已提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因此。
(住宿合約的簽訂等)
第 3 條
- 住宿合約在飯店受理前條規定的申請時成立。但飯店證明未同意者,不在此限。
- 如果依照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合同,則必須在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飯店指定的申請費,最多為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或超過3天則為3天),需要付費。
- 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應支付的最終住宿費,如果出現適用第6條和第17條規定的情況,申請費將適用於取消費用,然後進行賠償如有剩餘金額,將在按照第十二條規定繳納費用時退還。
- 如果未在飯店依同款規定指定的日期之前繳納第 2 款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約無效。然而,這僅適用於飯店在指定支付申請押金的截止日期時通知客人這一事實的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協議)
第 4 條
-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飯店可以接受特別協議,其中在合約簽訂後無需支付同款規定的申請費。
- 在接受住宿合約申請時,如果飯店未依照前條第二項要求支付申請押金,或未指定申請押金的支付日期,則特別約定前項規定者,應予受理,照此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第 5 條
以下情況下,飯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
-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及條件時
- 因滿員而沒有可用房間時
- 當發現尋求住宿的人有違反住宿方面的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風險時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視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任一情況時:
- 《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不當行為法》(1991 年第 77 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成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 其高階主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當試圖過夜的人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不便的行為時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明確診斷為患有傳染病時
-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 《東京都飯店業執法條例》第 5 條規定的情況(打算過夜的人因醉酒等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麻煩;給其他客人造成重大麻煩的行為) ) 適用時
(客人取消合約的權利)
第 6 條
- 客人可以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如果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酒店應(不包括客人在住宿客人入住之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況)付款),客人將被收取附表2 所列的罰金。但是,當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約定時,在接受該特別約定時,應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約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 僅當收到通知時。
- 如果客人在住宿當天晚上8:00(如果提前指定抵達時間,則在該時間後2小時)之前未與酒店聯繫,酒店可能會處理住宿合約因為已被客人取消。
(飯店取消合約的權利)
第 7 條
-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以取消住宿合約。
- 當我們認為住宿客人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
- 當客人被視為屬於下列 A 至 C 任一情況:
- 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關聯成員、組織犯罪集團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 其高階主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當房客的行為造成其他房客嚴重不便時
- 當客人被明確診斷為傳染病時
-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負擔超出合理範圍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住宿時
- 如果打算過夜的人被認為有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的風險,例如進入客房或因醉酒而進入客房,或者該人做出了被認為有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的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滋擾。當您這樣做時
- 在臥室睡覺時吸煙、亂動消防設備等,以及不遵守酒店使用規則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所必需的)
- 當飯店依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尚未提供給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務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費用。
(住宿登記)
第 8 條
-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我們飯店的前台登記以下資訊。
- 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對於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 出發日期和預定出發時間
- 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遊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則必須在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資訊如前一段所述。
(房間使用時間)
第 9 條
- 房客可以在下午 3:00 至隔天上午 10:00 期間使用飯店客房。但是,如果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離開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飯店仍可以接受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的客房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最多3小時,1/3 房費
- 最多6小時,房費減半
- 超過6小時或以上,全額房費
(遵守使用規則)
第 10 條
客人必須遵守飯店制定並張貼在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 我們飯店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將在我們的網站、提供的小冊子、各地公告牌、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上公佈。
- 如有必要,營業時間可能會暫時更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支付費用)
第 12 條
- 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用等詳情及其計算方法請見附表1。
-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應在客人抵達時在前台以貨幣或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優惠券、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或酒店要求時,請前往。
- 即使飯店提供客房,房客自願選擇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費。
(飯店責任)
第13條
- 對於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的履行或不履行對住宿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飯店將予以賠償。但非本飯店的事由時則不在此限。
- 我們的飯店根據《消防法》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但為了應對不太可能發生的火災,我們購買了飯店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簽約房間時的處理)
第 14 條
- 如果飯店無法提供房客約定的房間,飯店應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條件的住宿。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如果飯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飯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適用於損害賠償金額。但若非飯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則不予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品的處理等)
第 15 條
-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或損壞等損壞,飯店將不予賠償,除非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聲明物品的類型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酒店將承擔最高150,000日元的損失賠償,我將賠償您。
- 由於飯店的故意或過失,客人攜帶至飯店且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可能會發生遺失或損壞等損壞。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酒店將賠償最高15萬日元的損失,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客人行李或個人物品的存放)
第 16 條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客人入住前到達飯店,只有在客人抵達前飯店同意的情況下,飯店才會負責寄放行李。我會把行李交給您。
-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飯店,飯店將在確定失主的情況下與失主聯繫。我們也會向您尋求指示。但是,如果沒有失主的指示或無法確定失主的身份,該物品將被保留最多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運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 在前兩款情況下,飯店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的保管責任,在第一項情況下,按照前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在以下情況下,按照前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前項規定。適用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客人的責任)
第 17 條
如果因為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使飯店遭受損失,客人將需要向飯店賠償損失。
(管轄法院和適用法律)
第 18 條
本飯店與客人之間的住宿合約糾紛適用日本法律,本飯店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擁有第一審專屬管轄權。
(免責聲明)
第 19 條
在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的風險由客人自行承擔。對於客人在使用電腦通訊時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而遭受的任何損失,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如果在使用電腦通訊時因本飯店認為不當的行為對本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則住宿客人需要賠償損失。
附表一:住宿費等的計算方法(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有關)
備註:
1.若稅法、法規有修改,上述住宿稅、消費稅將依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2.有關住宿稅的詳細信息,請參閱東京都住宿稅條例的徵收標準。
附表二:處罰(與第六條第二項相關)
(註)1. %是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2. 如果縮短合約天數,無論縮短多少天,都將收取一天的違約金。
3. 如果部分客人(15 人或以上)取消合同,則按客人人數的 10%(如果是小數)不會收取團體人數的罰款(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 70 人) %)。
4. 如果每個住宿方案都有單獨的取消費用,則優先考慮每個住宿方案的取消費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