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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和条件

(适用范围)

第 1 条

  1. 本酒店与宾客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执行。应根据以下内容。
  2. 当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和习俗的范围内接受特别协议时,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均优先适用该特别协议。

(住宿合同申请)

第 2 条

  1. 希望与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必须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客人姓名
    2. 入住日期和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原则上按附表1基本住宿费执行)
    4. 酒店决定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在入住期间要求在前款第 2 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入住,酒店将视为在提出请求时已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因此。

(住宿合同的签订等)

第 3 条

  1. 住宿合同在酒店受理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但酒店证明未同意者,不在此限。
  2. 如果按照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则必须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酒店指定的申请费,最多为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或3天(如果超过3天)。,您将被要求付款。
  3. 申请费首先适用于客人应支付的最终住宿费,如果出现适用第6条和第17条规定的情况,申请费将适用于取消费用,然后进行赔偿如有剩余金额,将在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缴纳费用时退还。
  4. 如果未在酒店根据同款规定规定的日期之前缴纳第 2 款规定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无效。然而,这仅适用于酒店在指定支付申请押金的截止日期时通知客人这一事实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殊协议)

第 4 条

  1. 尽管有前条第 2 款的规定,酒店可以接受特别协议,其中在合同签订后无需支付同款规定的申请费。
  2.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果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或未指定申请押金的支付日期,则应签订特别协议前项规定者,应予受理,照此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 5 条

以下情况下,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这些条款及条件时
  2. 因满员而没有可用房间时
  3. 当发现寻求住宿的人存在违反住宿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风险时
  4.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视为属于以下 イ 至 ハ 任一情况时:
    1. 《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不当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第 2 条第 2 项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2.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时
    3. 其高管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5. 当试图过夜的人做出给其他客人造成严重不便的行为时
  6.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明确诊断为患有传染病时
  7.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负担超出合理范围时
  8.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9. 《东京都饭店业执法条例》第 5 条规定的情况(打算过夜的人因醉酒等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麻烦;给其他客人造成重大麻烦的行为) 适用时

(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 6 条

  1.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2. 如果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酒店应(不包括客人在住宿客人入住之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付款),客人将被收取附表 2 所列的罚金。但是,酒店接受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约定时,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应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仅当收到通知时。
  3. 如果客人在住宿当天晚上8:00(如果提前指定抵达时间,则在该时间后2小时)之前未与酒店联系,酒店可能会处理住宿合同因为已被客人取消。

(酒店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 7 条

  1. 在下列情况下,酒店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1. 当发现客人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时
    2. 当客人被视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任一情况时:
      1. 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关联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其他反社会势力
      2.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时
      3. 其高管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3. 当房客的行为给其他房客造成严重不便时
    4. 当客人被明确诊断患有传染病时
    5. 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负担超出合理范围时
    6.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住宿时
    7. 如果打算过夜的人被认为有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的风险,例如进入客房或因醉酒而进入客房,或者该人做出了被认为有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的行为对其他客人造成严重滋扰。当您这样做时
    8. 在卧室睡觉时吸烟、乱动消防设备等,以及不遵守酒店使用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于防火所必需的)
  2. 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给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务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费用。

(住宿登记)

第 8 条

  1. 客人必须在入住当天在我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2. 对于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和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和预定出发时间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则必须在登记时提前出示这些信息如前一段所述。

(房间使用时间)

第 9 条

  1. 客人可以在下午 3:00 至次日上午 10:00 期间使用酒店客房。但是,如果连续入住,则除抵达当天和离开当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酒店仍可以在同款规定的时间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最多3小时,1/3 房费
    2. 最多6小时,房费减半
    3. 超过6小时或以上,全额房费

(遵守使用规则)

第 10 条

客人在酒店内时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1. 我们酒店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将在我们的网站、提供的小册子、各地公告牌、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上公布。
  2. 如有必要,营业时间可能会临时更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支付费用)

第 12 条

  1. 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费用等详情及其计算方法见附表1。
  2. 前款规定的住宿费应在客人抵达时在前台以货币或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优惠券、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或酒店要求时,请前往。
  3. 即使酒店为客人提供客房,客人自愿选择不入住,仍需支付住宿费。

(酒店责任)

第13条

  1. 对于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履行或不履行给住宿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酒店将予以赔偿。但非本酒店的事由时则不在此限。
  2. 我们的酒店根据《消防法》定期进行防火检查,但为了应对不太可能发生的火灾,我们购买了酒店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签约房间时的处理)

第 14 条

  1. 如果酒店无法为客人提供约定的房间,酒店应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酒店无法安排其他住宿,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将适用于损害赔偿金额。但若非酒店原因无法提供客房,则不予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的处理等)

第 15 条

  1.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损坏,酒店将不予赔偿,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声明物品的类型和价值而客人没有这样做,酒店将承担最高150,000日元的损失赔偿,我将赔偿您。
  2. 由于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客人携带至酒店且未存放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可能会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损坏。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酒店将赔偿最高15万日元的损失,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存放)

第 16 条

  1.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客人入住前到达酒店,只有在客人抵达前酒店同意的情况下,酒店才会负责寄存行李。我会把行李交给您。
  2.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行李或个人物品留在酒店,酒店将在确定失主的情况下与失主联系。我们也会向您寻求指示。但是,如果没有失主的指示或者无法确定失主的身份,该物品将被保留最多7天(包括发现之日),然后运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两款情况下,酒店对住宿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一项情况下,按照前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在以下情况下,按照前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前项规定。适用同条第二项之规定。

(客人的责任)

第 17 条

如果由于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使酒店遭受损失,客人将需要向酒店赔偿损失。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第 18 条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纠纷适用日本法律,本酒店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拥有第一审专属管辖权。

(免责声明)

第 19 条

在酒店内使用计算机通信的风险由客人自行承担。对于客人在使用计算机通讯时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而遭受的任何损失,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如果在使用计算机通信时因本酒店认为不当的行为给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则住宿客人需要赔偿损失。

附表一:住宿费等计算方法(与第二条第一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有关)

备注:
1.上述住宿税及消费税,若税法及条例修改,则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2。有关住宿税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东京都住宿税条例的征收标准。

附表2:处罚(与第六条第二项相关)

(注)1. %是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的比例。
2。如果缩短合同天数,无论缩短多少天,都将收取一天的违约金。
3。如果团体客人(15 人或以上)中的一部分取消合同,则按客人人数的 10%(如有分数)不收取团体人数的罚款(四舍五入到最接近 70%)。
4。如果每个住宿方案都有单独的取消费用,则优先考虑每个住宿方案的取消费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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